各区、县(市)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中红办字(〔2017〕137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城市社区博爱家园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红办字〔2021〕26号)、《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红办〔2019〕28号)、《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市红十字会对《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红十字会
2022年4月27日
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红十字博爱家园是中国红十字会在城乡社区开展的以“推动社区治理、提升社区能力、促进社区发展”为目标的社区综合性发展项目,是打造平安社区、促进城市文明的重要手段,是新时代红十字会贯彻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深度参与社区治理的根本需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管理办法》中红办字(〔2017〕137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城市社区博爱家园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红办字〔2021〕26号)、《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红办〔2019〕28号)、《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红十字博爱家园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过博爱家园建设,进一步增强红十字会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民生的能力;推动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应急救护、逃生避险能力提升,打造韧性社区,实现社区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提升具有红十字辨识度的志愿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努力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
1.杭州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规划、统筹和指导,检查督导区、县(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评审和认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区、县(市)红十字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负责评估和选定项目实施单位和实施地,审核、申报项目书,指导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项目实施和管理。
3.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争取项目支持,做好项目沟通协调,落实项目所在社区(村)的项目实施。
4.社区(村)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策划、组织和执行和运维。
三、项目申报与评估
(一)“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申报要求:
1.有完善的红十字组织基础,有较强的建设意愿和执行力;
2.有一定面积的公共空间、功能阵地和线上服务平台;
3.有志愿服务、“三救三献”等常态化红十字活动基础;
4.有服务弱势群体的机制和人道传播活动;
5.有较强的整合资源能力,有保障项目效果的可持续能力,有利于解决社区急、需、难问题。
(二)评估流程:
由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项目书、量化评估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报告、决算报告或经费使用清单、照片等相关印证材料,经乡镇(街道)和区、县(市)红十字会评估审核,盖章后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组织验收,通过评审后确定为“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
四、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1.项目周期:项目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
2.资金来源:市红十字会设立“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账户结余资金。
3.专项资金由杭州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执行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项目名称为“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
4.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创建“杭州市红十字博爱家园”,达到申报要求和验收标准的,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其中:硬件建设不高于10万元,软件建设不低于5万元,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
5.专项资金给付方式:市红十字会拨付至项目所属区、县(市)红十字会,由区、县(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资金执行和监督,专款专用。
6、项目实施单位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提前做好预算并上报区、县(市)红十字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红十字博爱家园项目专项资金需符合财政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纪检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该项目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及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价,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为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如发现挤占、挪用、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市红十字会有权追回所涉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执行,收集归档项目资料,妥善保存,并做好项目资料汇编并归档。
七、其他
本办法由杭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