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红会

中国红十字事业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3月10日(清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四)在上海创立,至今已走过110年的漫长历程。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协助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工作。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具有深厚的文化历史基础。一是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传入中国后和中国传统的“仁爱”思想契合,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提供了思想基础;二是日俄战争引发的救护活动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

       国际红十字运动诞生后,首先于19世纪80年代传到我国台湾。1894年甲午海战后,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和中国博爱爱人、行善积德的传统道德思想异曲同工,一经传播,很快得到社会认同,使国人逐渐认识到红十字会的重要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中国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当时,在旅顺的外国侨民都由本国政府或红十字会出面,接运撤离战区。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船只不准入港。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海寰和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清政府得知后,立即予以承认,并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日俄战争结束后,“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随之解散,中国人开始自办红十字会,1910年清廷任命盛宣怀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正式启用“大清红十字会”关防。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上为新中国红十字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这次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件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逐步开展各项工作,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

      1979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0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3年10月31日,在各方面努力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 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理顺了总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

       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建会100周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彭珮云继续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受聘为名誉会长。200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胡锦涛继续受聘担任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当选为会长。今年将召开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杭州市红十字会创建于1924年9月,1937年11月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杭州国际分会,1948年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杭州分会,1956年5月,改名为杭州市红十字会,2003年1月,市红十字会由市卫生局代管改由市政府领导联系,理顺了管理体制。

       二、百年来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百余年来所从事的人道工作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战争中的人道工作;二是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三是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一)战争中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一样,也是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场救护中发展壮大起来的。诞生于1904年的中国红十字会,除了对日俄战争中饱受战乱之苦的东北同胞进行救伤、救难、救灾,还在北伐、抗日和抗美援朝等战争中开展力所能及的人道救助工作。

       1、北伐战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设临时医院于武汉,并组织三支医疗队在淞沪及南京战役中从事战场救护工作。此后多年,国内战乱迭起,各省纷纷成立红十字会,协同办理兵灾救援工作。1926年,北伐战争开始,设在上海的总会办事处又组织救护队参与救护工作,并在上海各医院收容伤兵。从1911年到1930年的20年间,由红十字会出面组织的医疗救护机构救护的伤病员总数在百万人以上,救助难民的数量则更多。

       2、抗日战争

       1931年,日本发动了对我国东北地区的侵略战争。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是开展战地救护和战区难民的救治工作。特别是在1932年,日军自东北开始向华北进犯,设在北平的红十字分会组织华北救护委员会,救护前线的抗日军队伤兵。“一·二八”上海抗战爆发,总会建伤兵医院40余所、难民收容所5所,负责伤兵救护和难民救助工作。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红十字会的战场救护工作也在全国全面展开。总会在汉口成立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下设医疗队,由初期的37个,陆续扩充到150个,医疗救护人员近4000人,救护车200多辆,卫生材料库11个。为有效地指挥全国各地救护工作,救护总队总队长林可胜博士为全体救护队员制订了充满人道精神的八条救护信条:“具丰富情感,抱牺牲志愿,本博爱襟怀,献科学身手,作精密准备,求迅速效率,保伤病安全,增人类幸福。”在此精神指引下,各个医疗队和医护队员都竭尽全力工作。医疗队认真贯彻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论是国民党政府军队,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甚至日本侵略军的伤病人员,都一视同仁予以救护。总会曾两次派医疗队到日本战俘收容所担负900名战俘的医疗及防疫工作。八年抗战中,有114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人道救护工作中,或因公殉职,或积劳病故,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3、抗美援朝战争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了7个国际医疗服务大队、666名医务人员奔赴朝鲜战场为伤病员服务,他们出色的救护工作,获得中朝双方的赞赏,30名队员于1952年1月29日荣获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功劳章。

       中国红十字会还选派35名代表赴朝鲜参加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参与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

      (二)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主要是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围绕备灾,救灾,卫生救护和社区服务,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等核心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各项工作。

        1、备灾救灾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备灾救灾工作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首要职责。多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人道领域助手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3年上半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各级红十字会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积极投入抗击非典斗争。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务院四个接受社会捐赠部门之一,共接受社会捐赠款物6.85亿元,并及时进行处理分配,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抗击非典的斗争,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2、救护培训、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治

       中国红十字会创建生命工程,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初级救护培训,发挥群众性的卫生救护的重要作用。

       中国红十字会从1984年开始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了预防艾滋病宣传和关爱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工作。

       3、参与社区服务

       4、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5、建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始建于1992年,名称为“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资料库”(简称“中华骨髓库”), 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管理中心”,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

        6、红十字青少年

        7、国际合作与港澳台事务

        8、不断开拓人道救助工作的新领域和新途径

       (三)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特殊事件是指武装冲突遗留的问题和政府或有关方面不能或不便直接处理,但从人道出发亟需解决的问题。

       1、协助大批日侨回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留居中国大陆的日本侨民共有3万多人,其中有5000多名妇女与中国人结婚,还有一大批失去父母的孤儿被中国人收养。1949年至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曾协助日侨500多人回国。从1953年3月到1958年7月,共协助3.2万名日侨返回日本。

         2、协助政府安置印支难民

        1979年,越南大批驱赶在越华侨,在国际上引起很大震动。中国红十字会和相关省(区)红会协助中国政府接受安置了25万名印支难民。

        3、沟通海峡两岸关系,密切两岸人民交往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红十字会把台湾事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沟通与彼岸红十字组织的联系,妥善处理查人转信、海难事件、台胞探亲衍生问题等事务性工作。单是寻人转信,从1987年初到1988年底,共受理两岸寻人信件、表格22.3万余件,为数万名台胞台属找到失散几十年的亲人。

       1990年9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达成协议,即《金门协议》,这是迄今海峡两岸惟一发生作用的“法律”文书。

        4、1989年春夏之交对天安门广场特殊人群的救护

        1989年5月上旬,北京一些学校的学生离开校园,涌往天安门广场,接连数日露天食宿,最后发展到绝食。由于饥饿、疲劳,加之广场卫生条件逐渐恶化,昼夜温差大,病倒学生日益增多,情势很危急。在此形势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出紧急呼吁,并会同北京市红十字会,本着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以红十字会名义协调组织北京市有关医疗、防疫、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等单位,派出数百名工作人员和救护车辆,携带药品、器材、消毒剂、食品及饮料等物品,进入广场,将已病倒的学生立即送往各医院治疗;劝说学生尽快停止绝食,撤离广场;对广场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并对食品和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这些工作连续进行半个多月,保证了广场未发生疫情,保护了学生们的健康。

        三、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在亨利·杜南的倡议下签订了一部公约,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所以,红十字运动从一开始就受到国际法的保护,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红十字会法。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开辟了更广阔的发展道路。

       (一)国际人道法

        1、定义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国际人道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作用

        国际人道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或消灭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人员:包括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的救护人员;

       二是场所、物品:包括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三是自然环境:包括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3、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含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①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有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②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③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④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⑤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4、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

       ①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864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7月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年8月的外交会议在制订关于保护平民的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还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因此,上述这四部公约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正式形成。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2005年12月,由瑞士政府召集的日内瓦外交会议,192个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经过磋商,通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采纳红水晶标志为第三标志。

       目前,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共194个)都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使得该公约毫无疑问地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②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结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A、所有不直接参加、或本来参加但又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得到保护与人道的待遇。

        B、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C、冲突各方应对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D、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E、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F、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禁止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

        G、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中国政府对于有关国际人道法的国际协定和条约,均持积极的态度。早在1904年6月29日,当时的清政府就已加入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04年和1910年还分别签署并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公约。1912年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中华民国成立后,又立即宣布继承这两个海牙公约。1949年4月至8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签署了日内瓦四公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对于国民政府与各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批准日内瓦四公约。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加入两个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对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个别条款予以保留。

        2007年,经中央批准,旨在加强传播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成立。中国红十字会领导担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红十字运动的强大生命力,蕴藏于它对人类不存在歧视、歧见的人道思想。这个思想主要体现在它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中。

        现行的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是在1965年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正式通过的。这七项原则既是本运动全部组成机构所必须遵守的特定的准则,也是本运动的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规范。

        一、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人道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二)公正

        定义:“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公正原则的第一个内涵:不歧视。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不同的痛苦程度,不考虑他们需求的紧迫程度而平均给予他们帮助,这就成为不公正了。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公正,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求摒弃主观区分,排除个人偏见,一视同仁。

       (三)中立

       定义:“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

       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使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国际委员会的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倡议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坚持自己的中立。

       (四)独立

       定义:“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本国政府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换句话说,无论在战时或平时,国家红会都应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发挥作用,但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身的决策自由,只有这样,国家红会才能保持对人道、公正和中立理念的忠诚。

        国家红会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承认。从国际关系上说,获得本国政府的承认是每个国家具备的十项条件之一,否则不能加入国际红十字运动并成为其合法的一员。从国内关系上说,国家红会得到国家法令的承认,是使国家红会不同于其他慈善组织并允许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享有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和使用红十字运动标志的权利。尽管国家红会最基本的职责是在战时辅助武装部队医务部门抢救伤病员,但它们都逐步开拓了和平时期的工作。现在,国家红会在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使这些职责时,国家红会仍然作为本国政府的人道助手开展工作。这种辅助工作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政府的明确委托,部分负责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负责某些工作;二是自发地承担某些工作,从而减轻政府的某些负担。比如,在发生内战时,国家红会决不能以政府的工具的面貌出现,因为它得不到冲突各方的信任而无法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责。

        对各国红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有政府官员参加,便于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

       (五)志愿服务

        定义:“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作用:

        1、人道的行为和象征。志愿服务的精髓是对他人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

        2、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特别是在国家内战中以及内部动乱中,当国家分裂成敌对各方时,如果国家红会得不到来自各个不同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志愿工作者的支持,它就不能获取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接近所有的受害者。

        3、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索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为社会提供服务。

      (六)统一

        定义:“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这个原则是七项基本原则中历史最悠久的原则之一。

        “统一”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

    1、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

    2、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

       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吸收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时,都不得考虑种族、性别、宗教、阶级及政治见解。

       3、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从原则上讲,国家红会在其国家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必然要求它的活动遍及国家领土的每一个角落。

      (七)普遍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并相互支援。”

       从根源上说,普遍性是因为人类的苦难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这是本运动的必要条件。另外,普遍性又反映出对于苦难者的援助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运动的全球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也是现实的写照。

       二、基本原则的内在关系

       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七项基本原则中,人道原则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中立、独立原则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组织原则)。因此,人道原则是实体或基础原则,其余的原则都是人道原则的引申和补充(衍生原则)。

 

红十字运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明确,红十字运动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运动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

       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标明性(亦称识别性或指示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的种种限制与约束,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二、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1863年2月在日内瓦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考虑,鉴于战场救护工作的特异性,为使战争中受伤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个形式简单、易于识别的标志,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建筑物;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冲突各方尊重并保护佩戴这一标志的人员。

       因此,在1863年10月召开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几名成员就提出一项议案:以印有红十字的白色袖章作为医务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906年7月6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则明确规定:为对瑞士表示敬意,将联邦国旗颜色翻转而成的白底红十字旗样,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的标志和特殊符号。此后,1929年7月27日和1949年8月12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都重申此规定。

       红十字标志首次在战争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3月的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的日勒苏益格战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红十字运动很快就以此而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除了红十字标志外,还有红新月标志、红狮与太阳标志、红水晶标志等标志,因使用这些标志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少,也比较特殊,我们一般不会接触到,这里就不作介绍了。

       三、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武装冲突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进行标示。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即可识别。

       (二)标明性使用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会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

标明性标志的使用,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1、附属标志: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会。

    2、装饰标志:可以用在各国红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3、联想标志: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

       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必须坚决限制、取缔和惩处。

       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要把宣传和维护标志的正确使用,作为红十字运动各组成部分的一项重要任务。

 

红十字运动机构及职能

       红十字运动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863年);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成立于1919年);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简称运动章程)明确了红十字运动使命: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

        红十字运动三个组成部分均为独立机构,有各自的地位,不向其他机构行使权利。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主导机构作用;在自然灾害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起主导机构作用;在特殊情况中,国家红会起主导作用;在既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又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中,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导协调。

        红十字运动的法定机构有: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能

       1986年10月,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运动章程在以往所承担的职能基础上,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l、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损害的受难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活动;

       6、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8、执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其职能

       根据运动章程和国际联合会章程规定,国际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

       1、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

       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3、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4、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5、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6、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

       7、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8、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教育;

       9、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1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11、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等事宜,担任各国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各国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12、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任务。

      三、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

     (一)成立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十项条件

       1、建立在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上,该国已加入有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2、是该国惟一的国家红会,且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惟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已获得该国政府根据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其为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协助政府进行人道工作。

       4、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遵照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5、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和特殊标志。

       6、组织有序,能履行其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包括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便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履行其法定职能。

    7、其活动须遍及该国领土。

       8、在招募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时,不因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倾向而有所歧视。

       9、严格遵守现行的红十字运动的章程及规则,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10、尊重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

     (二)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职能

各国红会是本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工作。主要包括:救灾,备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青少年活动,寻人;各国红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对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的支持。

       四、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职能

      (一)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简称国际大会)是红十字运动的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国际大会通常每四年召开一次。

国际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完全遵循基本原则,致力于本运动的统一和任务的完成。

      2、努力尊重和发展国际人道法以及其他与本运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3、修改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就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及实施所出现的分歧,做出最终决定;就常设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做出决定。

      4、根据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的章程及运动章程,向两组织指派工作。

     (二)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

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简称代表会议)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集会及讨论有关本运动集体事宜的机构。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三方代表组成。代表会议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与国际联合会大会同时召开。

代表会议的职能是:就政策问题或本运动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在国际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通过国际大会的暂定议程;解决诸如任命各委员会主席及国际大会干事等程序上的问题。

      (三)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简称常设委员会)是两届国际大会期间的大会代表(常设)机构。

       常设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能是:筹备国际大会并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解决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上出现的问题;处理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但最终决定须经国际大会同意;颁发亨利·杜南奖章。

 

红十字运动起源

       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苦难的地方就有红十字会,有红十字会的地方就有希望。”这句话已被越来越多的事实所证明。 

       红十字运动开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瑞士人亨利·杜南(1828—1910)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于1828年5月8日诞生于瑞士日内瓦。从18岁起,亨利·杜南开始学习银行业务,几年后他就被外派到阿尔及利亚的一家银行任总经理。正当亨利·杜南在商业生涯上走向成功的时候,一场战争——索尔弗利诺战役改变了他的一生。

       1859年6月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的一个邦国)联军30多万人激战于意大利北部一个叫索尔弗利诺的地方,双方伤亡惨重。因缺乏医疗救护,4万多死伤士兵被遗弃在战场上,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惨不忍睹。6月25日,正在欧洲各地从事私人商务活动的亨利·杜南途经此地,为这一惨象所震惊,当即决定将个人的事业放置一边,投入战场救护。他联系当地一所教堂作为临时救护所,并与法军军医总监取得联系,释放数名奥军军医俘虏,负责治疗工作;他发动当地的村民参加救护,并劝导参与救护的人不加歧视地医治所有的伤病员;他还为临死的伤兵笔录下临终遗言,并帮助与他们的亲人联系。

这次经历深深触动了亨利·杜南的良知。回到日内瓦以后,他立即撰写了《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以直观感人的语言叙述了在索尔弗利诺见到的情景,并于1862年11月自费出版。

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两项重要建议:

    ——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

    ——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他的建议,得到日内瓦的4位知名的公民——日内瓦公共福利会会长莫瓦尼埃、杜福尔将军、阿皮亚医生和莫诺瓦医生的赞赏和支持。1863年2月9日,他们5人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日内瓦5人委员会”),这标志着红十字运动的诞生。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亨利·杜南为实现其理想,在“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成立后,继续努力向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和政府呼吁,并得到了支持。

        1863年10月26日,日内瓦国际会议召开。16个国家和4个私人组织的36名代表(均来自欧洲国家)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由“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0月29日,会议通过了10项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除包括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外,还决定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864年3月8日,在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爆发的日勒苏益格战役中,佩戴红十字臂章的救护人员第一次在战场上出现,并提供人道服务。

        1864年8月8日至22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外交会议(正式名称为“关于中立化在战地服务的军队医务部门的国际会议”)。8月22日,参加会议的1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签署了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共有10项条款,包括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公约规定了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包括志愿人员和随军牧师应被视为中立而受到保护和尊重;提出“任何士兵因伤病而不能继续战斗,不论他属于哪个国家,都应给予收容和治疗”的重要原则;宣布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公约最后呼吁各国政府批准加入这一公约。

        从此,红十字运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在国际法的保障下开始发展起来,成为当今世界三大国际组织之一(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

        红十字运动始终围绕着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的轨迹向前发展:

    ——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演化为当今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演化为当今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核心内容的国际人道法文书)。

       被人们尊为红十字运动之父的亨利·杜南,因为他的远见卓识,成就了一项“圣洁的有助于人类发展的事业”,由于他把全部精力都放到红十字运动上而荒疏了个人的事业,以致在1867年破产;1892年后长期住院,度过了最后的18年。

       1901年,亨利·杜南和法国人弗雷德里克·帕西同时获得第一个诺贝尔和平奖,但由于他的健康和经济的原因,已不能长途旅行去受奖,但他表示把奖金捐给家乡的慈善事业。

       1910年10月30日,亨利·杜南与世长辞。1948年,红十字会协会(即现在的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理事会决定把每年的5月8日(亨利·杜南生日)定为世界红十字日,并要求各国红十字会在这一天举行庆祝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