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红十字会的信息。
1、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2、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3、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4、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5、及时性原则。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应当依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和业务活动信息的变更或更新,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公开:
1. 基本信息:指红十字会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评估情况、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活动方式、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 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信息分为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和日常性捐赠信息。均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类型、数量、来源、性质(定向、非定向)等信息。
4.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用途等。
5.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背景、实施方式、资金使用、受益对象、项目绩效等。
6. 财务信息:包括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年度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7.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红十字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信息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 依法依章程推进信息公开,严格按照规定向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
第八条 应将公开的信息,通过线上线下自媒体、有关慈善信息平台等渠道,或向媒体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等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时限
第十条 基本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募捐活动信息,应当于募捐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对于银行汇款、网银捐赠、微信捐赠、支付宝捐赠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及时核对到账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1个月内公开,并视情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信息,应及时公开。
运行周期在6个月以内的公益项目,应当每月公开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并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款物收支情况、项目运行成本和项目绩效等。
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公益项目,应当每3个月公开一次公益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进行全面公开。
捐赠协议有约定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的,按约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信息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募捐活动信息由赈济救护处负责,于募捐活动前后提供相关信息和图片、音像资料,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通过有关渠道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信息:捐赠资金信息由办公室为主、赈济救护处配合,捐赠物资信息由备灾救灾中心为主、办公室配合,按照重大专项和日常性捐赠不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账、逐笔提供完整信息清单,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由负责捐赠款物使用的处室(中心)为主,办公室配合,按照时限要求定期提供捐赠款物拨付清单、项目进展等信息,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信息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处室(中心)为主,办公室配合,按照时限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管理、执行情况等,重大项目结束后提供项目执行报告书,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年度财务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提供相关年度财务报告,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日常动态信息由有关处室(中心)提供参与公益投资、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项目动态等情况,办公室负责综合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重大敏感信息需经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