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捐赠款物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浙江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捐赠款物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 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捐赠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内部监督、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条 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未经批准,各区、县(市)红十字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募捐,但可以接受捐赠。各级红十字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主动捐赠且无不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后,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和捐赠证书,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除外。 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者如需查询、复制其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提供。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客观公正的原则。10万以上捐赠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红十字会党组或者执委会研究决定。10万以下捐赠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支出。
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或者捐赠方提供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定向捐赠杭州以外地区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汇缴到当地红十字会,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定向捐赠的资金如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捐赠方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统筹用于《红十字会法》规定的事业。
第八条 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和执行公告。
第九条 如捐赠意向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或短期内难以使用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予接受。
第十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定向捐赠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红十字会可适当简化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三条 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组织检查和清点,确保物资规格、数量、品种清晰,并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临保、失效、过期等物资不予接受。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及时向捐赠者开具物资捐赠票据。捐赠者提供物资公允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开具物资捐赠票据。如未能提供物资公允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红十字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确认书,并按照确认价值开具物资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发放应遵循规范、高效的原则。价值10万以上捐赠物资的发放方案由市红十字会党组或者执委会研究决定。10万以下捐赠物资的发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或者捐赠方提供捐赠函,发放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定向捐赠杭州市以外地区的物资,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发送到当地红十字会,以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如确需调整使用,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过程中,签收手续必须完备。接受方须提供签收凭据。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在接收、运输、储存、分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由财政资金保障,也可从捐赠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红十字会可适当简化物资发放审批流程。
第四章 捐赠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通过官网、微博、报刊、新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监事会应在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全流程、全过程监督。
主动接受省市纪委、市委巡察组以及纪检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