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资金,保障和促进杭州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及杭州市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杭州市红十字会行政账户收支。

第二章  财务基本规范

   第三条  分管财务领导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会财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根据财政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三)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超预算的开支,财务有权拒付。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四)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六)建立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每项经济业务必须经两人以上办理,坚持审批与收付经办人分开,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账分管。

    (七)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银行存款和账户印章管理

    1.银行存款应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

    2. 银行账户按类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3.严格遵守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账户年检和支付结算的纪律。

   第五条  银行印章的管理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妥善保管好单位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人名章由单位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主要指财政拨款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市财政局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会机关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和转移。

第八条 上级红会拨付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办公室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市红十字会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以下事项必须提交会党组研究决策后执行:

    1.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2. 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

    3. 重大支援、捐赠等款的安排;

    4. 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二)以下事项必须事前在杭红OA系统内进行申请,流程如下:

1.因公出国(境)归口办公室统一安排,需出国手续经办人员事前填报《杭州市市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外办审批。

    2.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需经办人员事前提交《杭州市红十字会接待审批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出差需事前提交《杭州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4.会议、培训需经办人员事前提交《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培训审批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管理

     关于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外宾接待经费等六项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和实施细则,严格按《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杭财行〔20164号)规定执行。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时,要严格按照支出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告。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返程后在一月内办理。外出学习、培训、会议或比赛的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考察方案等证明材料。

    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在OA中的财务管理报销流程模块中完成。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

    1.作为报销凭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加盖省级财税印鉴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可使用财政有关票据)。

    2.报销票据应按规定列明报销明细,无法在票据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3.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提供发票、收据、合同等原始财务凭证以及审批流程已完结的OA审批流转单。

    4.单位采购业务流程需按照《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公业务一律使用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支付。确需用现金支出的费用,报销时需填写《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情况说明》。凡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手续或拒绝受理。

6.公务租车需按照《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不发生现金业务。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实行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务卡使用

   (一)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二)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三)公务活动中确需借款的,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可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活动结束后持卡人应及时结算归还。

   (四)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核实,并重新办理划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严禁财务人员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或透支现金的属个人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务卡允许持卡人透支现金,对公务卡透支现金行为,一律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具和管理财政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由办公室负责编制,主要反映全会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可作为人员考核和全会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年财务报告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开展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会计档案,应将财务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月顺序立卷存放。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不得带出室外,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存档案卷外借或转移其他地方,不得拆散原卷册,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能外借和复制,并限期归还,非财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会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