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试行)

杭州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
(试行)




杭州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5 日目 录
决策与监督
1.杭州市红十字会党组议事规则.............................................. 1
2.杭州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4
3.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9
4.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制度 (试行)...................... 15
5.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22
6.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履职的规定 (试行)...................... 24
财务与审计
1.杭州市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制度............................................ 26
2.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33
3.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41
4.杭州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制度............................................ 46
5.杭州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54
6.杭州市红十字会内部审计规定............................................ 60
7.杭州市红十字会“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62
8.杭州市红十字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68
9.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福利费内部管理办法........................ 72
10.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75

红十字业务工作
1.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定.................... 82
2.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87
3.杭州市红十字会“两捐”家庭人道关爱管理办法(试行)....... 92
4.杭州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分级评定工作............................ 95
5.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备灾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试行)...............................................................................102
6.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房安全保卫制度(试
行)....................................................................................... 113
人事与其他
1.杭州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115
2.杭州市红十字会学习制度.................................................. 120
3.杭州市红十字会考勤管理制度.......................................... 122
4.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会议制度.......................................... 126
5.杭州市红十字会党费管理规定.......................................... 130
6.党员固定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133
7.杭州市红十字机关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136- 1 -
杭州市红十字会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原则,增强党组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决策
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杭州市委工作
规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结合
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
员主持召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到会成员必须超过半数,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因故缺席应在会前请假,并表明对
会议议题的态度或意见。
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条 党组会主要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1.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决定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大
政策及措施。
3.研究决定市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
重大问题和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
用等事项。- 2 -
4.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员任免
等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
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统战及对外交流工作。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组会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原则上不在会
上临时动议。
第四条 党组会的日期、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二天通知党
组成员和列席人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作好调研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制度。凡属党组决定的问
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时一把手末位发言。
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
表个人的意见。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
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
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在干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以维护党
组的集体领导。
第六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应超过到会成员
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七条 党组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 3 -
事项,应逐个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涉及与会者直
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讨论、表决时,有
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以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决定,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
密,不得向外泄露。擅自泄露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经党组会通过,以党组名议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
组书记签发。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包括干部的任免,宜
予公布的,应经会议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九条 党组会决议,按党组成员分工分头贯彻实施,
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已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
开。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
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会由会办
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
等作如实记录。由每位党组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党组会记录
属于机密,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查阅党组会记录须经党
组书记同意。- 4 -
杭州市红十字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市红十字会党组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
科学化的水平,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根据市委、
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
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表彰奖惩等重要
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
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人才引进、干部出国(境);
3.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市管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5 -
6.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救灾、救助、救援,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
献红十字会核心业务和红十字公益项目的安排;
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慈善法》开
展的援建项目;
3.重要大批量救援物资、设备的购置;
4.社会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定向捐赠款物的
安排;
5.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6.预算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项目及工程类项目、信息化
项目;
7.其他 3 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二、议事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应召开会党组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应向市
纪委派驻市卫计委纪检组报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
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
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决策酝酿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会领导酝酿,- 6 -
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
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
程序,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根据干部选
拔任用纪实程序,在干部选拔动议、确定考察对象以及讨论
决定等三个环节,均需按要求召开党组会讨论研究。
市后备干部、市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会管干部
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
后提交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充
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
阅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涉及大额度资
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
审阅同意后,在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
4.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
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
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讨论
1.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会议成员应对决策
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7 -
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
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
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
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会领导按分工和职
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
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
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
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会
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
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
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处室、直
属单位严格执行。
(二)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的有关会议,必须有详- 8 -
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办
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办公室拒绝拨款报销。
(四)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会务公开。干部任免、奖惩及
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会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由会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
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
(四)弄虚作假,骗取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个人,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
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
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调离岗位。
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集体,按以下形式追究:
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
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党
组织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领导集体请求上级给予改组或解散。- 9 -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
“监事会”)工作机制,推进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增强杭州市红十字会公信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监事会工
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杭州市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在杭
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以下简称“会党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
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杭州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杭州市红十字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
行协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按章程监督、实事求是,坚持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
流程、全过程。- 10 -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杭州市红十字会预
算列支。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法律和章程选举产生,由监事长一
人、副监事长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
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红
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
督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依据规
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
情况。
(七)指导区、县(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监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其- 11 -
他重要文件,按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的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
他重要文件。
(三)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
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会党组请示报告,
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
划。根据需要,监事会可以安排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监督。- 12 -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
况,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
重大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汇报,召开与监督
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
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
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监事需要,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要
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向相关人
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报告分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会党组汇报后,按
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或向全市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
题,要及时向会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期限自行整改,并报
告整改情况。- 13 -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省市委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
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谋取私利,不违规接受任何报酬、福利待遇,
不违规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执委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理事会会
议同期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
事长批准召开。必要时可以视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组织必
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14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决议,决议
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
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抄报会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5 -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
事会)对理事会、执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升市红十字会治理
结构科学化水平,增强公信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
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地方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的指导意
见(试行)》以及《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
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工作分为决策监督、财务监督、项目监督
(专项监督和重点监督)等。
第三条 坚持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及时性、有效性及不
干预性原则。监督工作做到遵循程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重在结果。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公开。
第五条 监督范畴主要包括:
(一)监督理事会、执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
字会法》、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遵守《中国红十
字会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执委会- 16 -
对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的情况。
(四)重点监督项目资金和募捐资金使用及其相关项目
实施的情况。
(五)其他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杭州市红十字
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监督事项。
第六条 对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实施事前、事中和事
后全程监督。重在内控,监在过程;丰富工作手段,整合监
督力量;找准关键环节,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一)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可根据需要列席市红十字会党
组会、执委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全体监事列席常务
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并及时提出质询和
建议。
(二) 以书面函形式了解工作情况。针对监督发现的问
题,视不同情况,由监事长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
建议函》《监事会监督函》,要求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
释说明、回复。
(三)与理事会、执委会沟通、协商监督事项。
(四)通过观察、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核查信息、实地
走访等渠道进行了解和评估。
(五)开展专项调研、重点项目调研等活动。- 17 -
(六)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七)邀请捐赠方、受益人、传媒、NGO 等代表参与监
督。
(八)接受社会及群众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九) 征求和听取基层红十字会及受益方对监督对象的
意见。
(十)对监督对象进行劝勉、提醒谈话。
(十一)其它适用于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
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时,应根据下列情况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应会议再次议决。
(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仅实体内容不符合相关
规定时,以书面监督意见函的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三)监事会认为该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
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
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监事会收到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投诉意见时,应
对投诉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监事会应向监督对
象发出监督意见函;涉嫌违纪的问题,相关信息移交纪检监
察部门。- 18 -
第十条 跟进、评估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的工作建议的回
应情况,了解是否采纳及后续整改完善情况,适时开展回访
评估;追踪监督对象对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需
要持续开展动态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监督对象
应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长做出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从收到监
事会监督意见函次日起计,不得超过 60 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监事会质询函》格式
2.《监事会建议函》格式
3.《监事会监督函》格式- 19 -
附件 1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杭红监函〔20**〕 号
监事会质询函

监事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对以下事项(问题)
进行重点了解:
一、XXXXXXXX。
二、XXXXXXXX。
┈┈
请 XXXX 在 XXX 时间内对上述问题以书面方式进行解
释说明。
特此函告。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年 月 日- 20 -
附件 2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杭红监函〔20**〕 号
监事会建议函

监事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经过调查、分析,现对
XXX 提出以下建议:
一、XXXXXXXX。
二、XXXXXXXX。
┈┈
特此函告。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年 月 日- 21 -
附件 3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杭红监函〔20**〕 号
监事会监督函

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 XXXX 存在以下问题:
一、XXXXXX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经研
究决定,特提出监督意见,请及时纠正,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反馈整改情况。
特此函告。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年 月 日- 22 -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为规范监事会专项督查工作,依据《杭州市红十字会监
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年初按照监事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全年专项
督查工作计划,报请监事长审定。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
(一)理事会、执委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执行理事会决
议、决定和落实重大事项的情况;
(三)全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
用等情况;
(四)全市红十字会重大项目审批、运行、监管、验收
评估等情况;
(五)其它需要开展督查的工作。
三、专项督查的方式:
(一)查阅研究捐赠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事项
的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
(二)查阅相关账目等资料;
(三)实地走访项目地,组织召开座谈会,抽查回访捐- 23 -
赠人、受助对象,听取意见建议;
(四)查阅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审计报告、重点项目验收
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副监事长根据监事长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督
查实施方案,细化督查内容、方法、要求等,协调联系监事
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监事要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监事会工作的关系,按照监事
会安排,积极参加专项督查工作。
五、专项督查工作结束后,要撰写专项督查工作报告,
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提交执委会,报送监事长。
六、专项督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和省市有
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督查工作的相关
规定。
七、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24 -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履职的规定
(试行)
为规范监事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杭州市红十字会工作实
际,现就监事履职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监事的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杭州市红
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
职、依法监督;
(二)按照内部监督的定位,围绕市红十字会党组决策
部署和中心工作,重点对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分配、使用和市红十字会实施的重大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实施
监督;
(三)参加监事会组织的履职培训学习、调研活动;
(四)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如实反
映他们对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完成监事会交办的任务。
二、监事履职的方式
(一)出席或列席党组会、执委会,了解决策情况,开- 25 -
展监督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议,发表意见、建议,参与监事会决策;
(三)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参加监事会或执委会组织的
专项调研活动;
(四)可调阅相关资料,以书面或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
情况;
(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开展专项
监督、落实改进措施、完善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办
公室,经监事长、副监事长审阅后,提交党组会、执委会;
(六)参加监事会组织的专项检查活动。
三、监事的责任
(一)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和监事工作,积极参加会议
和监督活动,充分履行监事职责;
(二)每年参与各类形式的监督检查不少于 2 次;
(三)履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以改进工作为出发点,
积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不得随意传播;
(四)参与红十字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应严格遵
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
(五)不得以监事名义为本人或亲属牟取私利。- 26 -
杭州市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达成预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
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算管理是指对相关经费、额度
的测算和安排,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单位运行,完成年度工
作目标和任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综合反映
预算年度内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财务工作的
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和下属事业
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
衡”的总原则,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单位内部
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决算与评价等进行
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标准统一、归口统筹、
分级执行”的层级管理形式。- 27 -
第六条 党组会对全会预算业务管理进行决策,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审批预算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方案;
(三)听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年度预算执
行检查情况提出要求;
(四)审议预算追加方案;
(五)协调处理预算管理重大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是预算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年度预算编制
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二)指导预算编制工作,负责预算的上传下达;
(三)汇总审核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追加和
调整方案;
(四)按照《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组织编制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五)检查、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报、督办处室、
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六)编写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七)按相关规定做好预决算及相关财务数据的社会公
开工作;
(八)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8 -
第八条 各处室是预算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职能,按规定及时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
算,填写《项目申报书》,明确立项依据、内容和经费额度;
(二)负责编制本处室年度分期用款计划,并将支出预
算额度按要求报办公室;
(三)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工作计划的调整,提出预
算追加调整申请,负责本处室、单位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
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任务;
(四)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调整和
实施。
第三章 预算编审与批复
第十条 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财政部门
预算编制规定,按照“保证刚性、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审总体要求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在充分考虑下年度工作任务安排,
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准备后,按照财政部门和预算日常
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审原则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经济、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29 -
变化,结合单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履行职能需要,坚持量力
而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突出民生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收支编审要求
(一)各处室、直属单位日常公用支出经费实行统筹管理,
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编制过程中要增强预算刚性,尽量
细化,便于审核和操作。
(二)项目经费由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提出,
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绩效
目标、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申报材料。
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处室、直属单位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
核,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增强预算的执行能力和可操
作性。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
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全面、确需、节俭、共享”的
要求提出年度经费需求;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处室、直
属单位年度经费需求,形成预算草案,提请党组会审议通过
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预算分解程序
预算核准后,办公室将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进行分解。组- 30 -
织召开单位工作会议,通报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下达
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原则
(一)严格预算支出。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确保收支平衡,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二)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要求
(一)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所有开支事
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按单位采购管理、经费收支、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相关规
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二)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绩效
评价工作。在预算执行环节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相关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定期统计预算执行进度,对处室、下属
单位预算执行提出建议,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会领导
报告经费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章 预算追加、调整和预决算公开- 31 -
第十八条 预算追加、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
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调整支出。
第十九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下达的预
算执行,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作调整的,一事一报,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预决算公开的
相关通知,编制预决算公开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再上报
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在
年终关账前,及时结报本年度发生的各类支出。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办公
室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执委会、党组
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和应用
(一)监事会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跟
踪监控。
(二)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考核评价通知,拟定
绩效评价对象及评价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可成立单位内
部绩效评价小组进行自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进- 32 -
行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后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
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3 -
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和有效管理资金,保障和促进杭州
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及杭州市有
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杭州市红十字会行政账户收支。
第二章 财务基本规范
第三条 分管财务领导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会财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
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
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根据财政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工
作。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
务收支预算,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三)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超预算的开支,财务有权
拒付。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汇
总分析。- 34 -
(四)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
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
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六)建立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每项经济业务必须
经两人以上办理,坚持审批与收付经办人分开,会计与出纳分管, 钱与账分管。
(七)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银行存款和账户印章管理
1.银行存款应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采取竞争性
方式存放。
2. 银行账户按类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3.严格遵守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账户年检和支付结算的纪
律。
第五条 银行印章的管理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妥善保管好单位印鉴章,财务
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人名章由单位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5 -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主要指财政拨款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市财政局取得的
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
会机关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
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和转移。
第八条 上级红会拨付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各项支出全部纳
入单位预算,由办公室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市红十字会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
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
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
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
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 36 -
(一)以下事项必须提交会党组研究决策后执行:
1.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2.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
3. 重大支援、捐赠等款的安排;
4. 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二)以下事项必须事前在杭红 OA 系统内进行申请,
流程如下:
1.因公出国(境)归口办公室统一安排,需出国手续经办
人员事前填报《杭州市市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
审核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方可报外办审批。
2.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需经办人员事前提交《杭
州市红十字会接待审批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
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出差需事前提交《杭州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
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4.会议、培训需经办人员事前提交《杭州市市级行政机
关会议、培训审批表》,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
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管理
关于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
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外宾接待经费等六项综合性公务支出- 37 -
开支标准和实施细则,严格按《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杭财行〔2016〕4 号)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时,要严格按照支出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限
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
导报告。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返程后在一月内办理。外出学
习、培训、会议或比赛的差旅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
件或考察方案等证明材料。
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在 OA 中的财务管理报销流程模块中
完成。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
1.作为报销凭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
的统一规定,加盖省级财税印鉴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社
团可使用财政有关票据)。
2.报销票据应按规定列明报销明细,无法在票据上全部
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3.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提供发票、收据、合同等
原始财务凭证以及审批流程已完结的 OA 审批流转单。
4.单位采购业务流程需按照《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公业务一律使用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支付。确需用现
金支出的费用,报销时需填写《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
付情况说明》。凡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补- 38 -
齐手续或拒绝受理。
6.公务租车需按照《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三公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
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不发生现
金业务。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公务卡管理
公务卡实行“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
个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公务卡使用
(一)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审核报销前,
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二)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
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三)公务活动中确需借款的,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同
意,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可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的- 39 -
公务卡账户,活动结束后持卡人应及时结算归还。
(四)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
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及时与办公
室联系核实,并重新办理划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
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
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严禁财务人员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
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
销。
第十九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或透支现金的属个
人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务卡允许持卡人透支现金,对公务卡透支现
金行为,一律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
具和管理财政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
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
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40 -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由办公室负责编制,主要反映全
会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可作为人员考核和全会规划的
重要依据。全年财务报告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定期开展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会计档案,
应将财务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月顺序立卷存放。调阅会计
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
时,应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并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查阅日期、
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不得带出室外,未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存档案卷外借或转移其他
地方,不得拆散原卷册,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分管财务
领导批准方能外借和复制,并限期归还,非财务人员不得随
意翻阅会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行。- 41 -
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和规范采购运
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
和其他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使用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实施货物
采购以及其职责范围内的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需求实施采购
任务,规范采购流程,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六条 业务处室负责提出货物类采购需求,配合办公
室实施货物采购。备灾救灾中心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 42 -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市红十字会
采购的招标、评标、聘请专家、选定供应商及合同签署等采
购活动的程序,受理采购活动举报。
第三章 采购程序和方式管理
第八条 采购发起
1. 财政性资金采购:相关处室按照年度预算提交采购计
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的
采购,需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2.捐赠资金采购:相关处室按照捐赠意向和使用方向 提
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执行。
3.价值 10 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需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
执行。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条 不属于政府采购事项,采购额度低于 5 万元的
商品和服务应优先在政采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不属于政府采购事项,采购额度在 5 万元及
以上的商品、服务和工程,可组建跨部门专项采购小组,小
组人数至少 3 人(奇数),应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监事
会等人员构成,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开
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 43 -
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前需通过政采云,在浙江省政
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四章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组建跨部门专项采购小组实
施采购的项目要做好相关台账,采购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的事
项,需经过党组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
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
采购的规定,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
完善相关采购流程、审批手续和执行公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原则上 3
年进行轮岗。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
1.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杭州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
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
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
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
或服务的,在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 10%,且不超过原项目预
算,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
充合同;
3.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44 -
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负责人和采购申请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
约定,联合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大额和特殊
采购项目可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采购相关资料
交财务人员统一归档。
第四章 采购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采购流程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捐
赠人及社会的监督检查。监事会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过程监
督,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
密外,应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向社
会公开。
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
意愿,若有质疑投诉,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回复。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执行
情况;
(二)捐赠意愿的落实情况;
(三)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采购信息 的发布情况;- 45 -
(五)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采购档案建档及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
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6 -
杭州市红十字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本级和下属单位国有资
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
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红十字会本级(以下简称
“会本级”),下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会本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47 -
(一)负责资产资金运转、财务监督、账面核对,对资
产建立总账和明细账,负责价值管理,具体负责账务设置、
核算反映,监督控制固定资产调拨、产权界定、检查评估、
统计分析,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
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资
产的使用登记账;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实施
政府采购;
(四)组织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盘点清查及报废处置等工
作;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会本级占有或者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是会本级正常履职和开展业务活
动的物质基础。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
还额、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48 -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按照会本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固定资产分为
五类:房屋及构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会的一切房屋建筑
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是指用于业务的各种教材、仪器、设
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电
脑、复印机、传真机、空调、交通工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
产。
第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
使用的建设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十一条 除流动资产外,会本级及下属单位所有类型
的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登记与入账。- 49 -
第四章 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入价格、包装、运输、装
卸费、安装调试费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借款购建的固
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接受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
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章 资产新增与入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须按计划购置,每年年终前,各处
室根据实际需求上报,办公室根据本会财力,权衡轻重缓急,
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列入
预算。年度计划外的购置,必须办理追加预算,经批准后方
可购置。一次性 1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必须提交
党组会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人员提交采购合同、发票及验
收单,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处理,每月计
提折旧,根据财务提交的资产明细表将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系
统,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50 -
第六章 资产领用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在 OA 中提交固定资产申领单,向
办公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后领用固定资产。
第七章 资产调拨
第十六条 因使用责任人离职或退休发生资产转移时,
资产使用人员在 OA 中提交《固定资产移交单》,处室领导
和资产管理人员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实物转移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台
账及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卡片修改。
第八章 资产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其责任人要对固定资产
进行定期检验,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改(不含正常维修、保
养)。确需拆改的,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
方可执行,并做好拆改记录。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的,资产
使用人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维修。质保期内
的资产设备,由资产采购供应商提供维修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维修完成后,使用人进行维修成果验收,- 51 -
验收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
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责任轻重、经济损
失程度等确定赔偿额度。
第九章 资产盘点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
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单位资产实有数额,
发现并解决账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
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
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资产清查盘点时应当有盘点、监
盘人员在场。
第二十五条 会本级及下属单位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每年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固定资产自查工作的通知
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要进行财务账与保管员台账的
核对,资产使用人自查,资产资产管理人员汇总自查结果,
与资产台账进行比对,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财务
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参与,盘点完成应当形成固定资产
盘点表。
1.由财务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账
一致,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 52 -
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
2.由财务、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保证
相互一致。
3.资产管理员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并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
使用率不高等分别注明、进行登记、统计。
第二十六条 盘点核对过程中,若发现盘盈或盘亏的情
况,资产管理人员需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意见,出具盘盈盘亏
情况说明,同时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单》,经
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
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承担单
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
失,应追究个人相关责任,赔偿折旧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盘点完成后,资产管理人员应提交《固定
资产盘点表》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进行档案留存。
第十章 资产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并已无法正
常使用,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致使无法修复的,依照《杭州市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报废、报损处置手续。涉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事宜,严
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53 -
第二十九条 确认可以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
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员根据批复编制资产报废标签,填
写《固定资产报废入库登记单》,资产管理员将报废物资移
入仓库并在入库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报废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联系市级处
置中心,进行报废物资收集。会本级、下属单位与处置中心
签订处置协议,并附处置清单,处置中心从仓库将报废资产
转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
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4 -
杭州市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市红十字会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
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会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
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
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会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责任处室职责
第四条 相关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同起草、修订。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和规整。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的
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确保合同合法性、严密性、可
行性,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55 -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八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
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
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
第九条 合同格式应优先选用公开发布的制式合同格式
文本。
第十条 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双方责任、履行方式、合同
期限、违约责任、签定地点、签定时间等主要内容,由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生效。
除上述内容外,业务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依据、价格、
付款方式等内容;其他经济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酬金、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
式、验收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的招投标或合同谈判,应形成相应
的记录与合同文本一同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由经办人发起,部门负责人进行初
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重大合同应当由党组会
研究决定后方能正式签订。- 56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
的全面履行,合同的承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往来
信函、文书、电传等应及时审阅并妥善处理,并将资料收集、
整理、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会履行困难或难
以履行的,承办处室应根据情况积极与对方协商以减少双方
的损失并避免纠纷产生。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发现
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
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
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五章 合同变更、终止、转让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
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负责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洽
谈与拟定,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签订前应当经过审批,审批- 57 -
程序与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做好变更、终止文件的整理、
保存。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
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况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纠纷,承办处室应
当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双方应秉持积极协商处
理的原则,并按下列方式选择处理方式: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
(二)双方友好协商。
(三)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的情形下,合同
责任处室应及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具体
处理建议方案,提交党组会决策。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的项目,要做好相关资料的
保管及记录工作,办公室需按相关制度做好风险管控和舆情
管控。- 58 -
第七章 合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做好合同归档工作,按照档案部门
的规定建立档案台账,同时对合同文本进行扫描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材料向会办公
室移交。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和
证据。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给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
规定导致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
追究相关责任;
(五)接受贿赂,内外勾结,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在合同履行中,有其它未尽职行为,造成经济或
利益损失的;- 59 -
(七)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
利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未作规定的,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0 -
杭州市红十字会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
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
第二条 杭州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为内部审计业务实施主
体,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捐赠资金、物资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下属事业单位运行情况;
(五)会党组决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下属单位或组织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
经济合同副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检查
结果、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检查资金和财产,勘察现
场实物;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61 -
经会党组同意,可以采取封存帐册等临时措施。
第五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内审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方案由监事会拟定,经
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
项进行审计。
(三)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通知涉及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办公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建立
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提请会党组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
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工
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的。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62 -
杭州市红十字会“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含承办会
议培训,来人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或交流学习),反映单位
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公务用车(用
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和其它用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
用车的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
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出行, 是指单位开展应急及重要公务活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公
共交通不便地区的调研、专项检查等出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因公出国(境)公务考察活动,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
(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二条 办公室按照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原则制定“三公” 经费预算,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由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三公”经费开支结算,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帐方
式支付。
第四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未在。上
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3 -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是指会直属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营利
活动的汽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配备
1.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2.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3.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七条 公务车辆购置
会下属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严格按
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
2.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不准用公务车辆学习驾
驶技术;未经批准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转借给
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单位车辆;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
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严格遵守杭
州市工作日车牌限行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
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无证驾驶、酒后或醉酒驾车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4 -
第三章 公务出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出行经费额度按照财政部门当年预算执
行,实行包干、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以下公务出行由使用人提交用车申请,经分
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1.执行重大灾害救援、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
预测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红十字会系统内重要会议或市领
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随市领导或上级红会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4.接待中央部委、外省(市、区)和其他地市组织的来杭重
要公务活动;
5.参加外事活动;
6.单位统一组织的 10 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7.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
急送医等;
9.开展慰问活动;
10.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
行。赴补贴区域内公共交通不便、行车线路不熟等地区或开- 65 -
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査等公务出行。
第十三条 特殊公务出行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出行租车应按照“简便、节约、高效” 的原则,原则上应在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的公务
出行车辆租货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择优租车出行。公务交通
补贴区域范围内鼓励使用单程用车。
第十五条 到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地区出差,应尽量通
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据报销。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审批
备案制度,提交公务接待申报与审核表。报分管财务领导同
意后、到指定地点用餐。接待用餐必须先报批,后执行,严
禁先支后批。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办公
室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在审批核销时,必须提供三单
(公务接待申报与审核表、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否则不
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严格控
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
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列人公务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会议、培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规定执- 66 -
行。港、澳、台侨胞及外事接待,参照市外办、市台办标准
执行。
第二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红十字会路途较远需要就餐的
一般应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 因公接待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
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
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
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就餐。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与外单位互相吃请。
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或相关业务单位来客的接待和招商
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接待
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
的项目,不得安排到营业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
场文艺演出。
第五章 对外学习交流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外出学习(含参观考察、学习培训)、
研讨交流、业务活动和出国(境)考察活动,未经批准的相
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7 -
1.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
实行逐级审批备案制,严格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报批备案手续。
2.外出参观学习,3 天以内的由会分管财务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做好服务保障。
3.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安排与考察无关的项目,用
公款组织人员外出旅游。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
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明文规
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68 -
杭州市红十字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科学防范和应对风险,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单位日常工作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包括廉政风险、财务风险、舆情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制度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基于事实的信息进行分
析,就如何处理特定风险以及如何选择风险应对策略进行科
学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为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
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对单位日常工作中的风险进行识别;
(二)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应对预案以书面形
式上报党组会,上报内容应包括:风险发生地、发生原因、
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69 -
(三)执行审批后的风险应对预案,并及时反馈风险的
应对、解决结果;
(四)对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控,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
并根据新辨识评估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办公室为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
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风险清单、应对预案。
(二)负责建立流程识别和应对会计法规、准则、制度
的变化,评估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三)负责建立相应沟通渠道和工作流程,有效参与单
位业务操作流程的变化,评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五条 单位重大风险事项及应对预案须经党组会审议,
监事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风险评估的频率
第六条 风险评估定期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评估
的频率。
第七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考虑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一)单位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动;
(二)单位关键人员变动;
(三)单位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动;
(四)单位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 70 -
第四章 风险识别
第八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方案的要
求,收集内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
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第九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在进行风险识别时,可以采
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案例分析、咨询专业机构意见等方
法识别相关的风险因素,特别应注意总结、吸取单位过去的
经验教训和兄弟红十字会的经验教训,加强对高危性、多发
性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十条 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各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表现、工作人员
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4.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5.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
行为等社会因素。
4.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5.网络舆情、媒体关注度等舆论因素。- 71 -
6.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五章 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对风险进行分析,
着重关注风险成因、可接受风险水平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编制风险清单,提出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处室、下属单位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
制订相应的应对预案。
第六章 风险评估报告及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处室、单位提交的风险应对预案,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党组会审议。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的
范围、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清单、风险应对预案。
第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认真执行党组会批准的风险
应对预案,及时反馈执行的相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
释。- 72 -
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福利费内部管理办法
(修订版)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
的通知》(杭财行〔2014〕919 号)、《杭州市公务支出管
理制度选编及常见问题解答》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计提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
(含补贴)的 5%提取(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二、福利费开支人员范围
会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及直系亲属;
离退休人员(主要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
备灾救灾中心正式编制人员如需使用机关福利费,经会
领导班子研究后可以开支。
三、福利费开支内容
1.生活困难补助
主要包括:①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②个人或家属患
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③其他特殊困
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2.集体福利费
主要开支内容包括:- 73 -
(1)按规定开支的子女统筹医疗费补贴;
(2)看望本单位因病、因伤住院的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
购买少量慰问品或慰问金支出;
(3)单位举办理发室、浴室、食堂等集体福利设施及补
充食堂集体福利支出及无食堂单位在职人员的工作餐支出开
支的补贴;
(4)符合《关于修订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杭总工〔2018〕36 号)规定标准开支的职工疗休养费用;
获得三等功以上优秀公务员按相关规定开支健康休养费用;
(5)离退休人员慰问等支出;
(6)劳保用品及防暑防寒物品;
(7)其他集体福利支出,经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或领导
班子集体决定的其他福利开支。
四、福利费开支标准
1.生活困难补助,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单个家庭不超过
10000 元的困难补助。特别困难的,可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但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单个家庭 20000 元。
生活困难补助须由本人申请,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工
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会领导班子讨
论同意后实施补助,每人只能补助一次。
探望住院病人的标准:重症病人不超过 2000 元/次,其
他病人不超过 1000 元/次,每位病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需- 74 -
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出入院证明或急诊证明。
处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本处室工作人员家庭情况,报办
公室落实。
3.补贴工作餐费每月不超过 500 元/人;
4.离退休人员慰问等支出,按不超过年人均 1000 元标准;
5.劳保用品及防暑防寒物品,按不超过年人均 1000 元的
标准;
6.开支标准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未规定的开支标准由
会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该《管理办法》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75 -
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加
强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杭州市各级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
据。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会计核算的原
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76 -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
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
第六条 捐赠票据包括纸质捐赠票据和电子捐赠票据。
纸质捐赠票据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
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电子捐赠票据与纸质捐赠票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重复开具。
第七条 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
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
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
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红十字会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
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
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款物并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
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 77 -
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物未经红十字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
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
第十条 杭州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资金,须严格按照
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
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
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应
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 XX 转来“XX 募捐箱”捐
款。
(二)通过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接受捐赠,
应当按照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
汇款单、清单金额逐笔开具捐赠票据。外币账户接受捐赠,
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据的“捐赠
人”一栏,填写“XX 转来”或“代 XX”捐赠。多笔个人捐款以
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捐赠票据后,并在单位个人捐
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张开具捐赠票据。- 78 -
(四)红十字会通过第三方接受捐赠的,应当在捐赠票
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XX 转来”捐赠。第三方提供捐款人
明细的,可按前款办理,但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五)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
人时,可以暂缓开具。票据管理人员整理当月未开票捐赠款
清单,并交于财务人员统一入账。如日后获取该捐赠人相关
信息,需核对账务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
第十一条 杭州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须严格按
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捐赠方需确保捐赠物资来源合法,提供捐赠函,
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捐赠票据应按照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开具。生产
厂商以成本价或出厂价作为公允价值;经销商以进货价作为
公允价值;自购物资,捐赠方提供 1 年内有效购置凭证作为
公允价值。
(三)捐赠方无法提供有效价值凭证或提供的凭证超出
时效的,应当由市红十字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结果为公允价格开具捐赠票据。
(四)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
物文化资产等应当由市红十字会委托的第三方机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结果为公允价格开具捐赠票据。
(五)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捐赠时,应- 79 -
当向捐赠方提供接收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价格
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六)接受的捐赠物资,以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
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
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开具物资捐赠票据,需由入库工作人员提交
审批表,经中心或科室负责人、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票据
管理人员开具捐赠票据。开票流程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提交的审批表应附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捐赠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填写捐赠票据要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
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
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
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
的款物时,应当先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
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
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款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
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
串用。- 80 -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捐赠票据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独立核算、
会计制度健全的红十字会向财政部门领购纸质捐赠票据或申
请电子票据。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领购纸质票据应当严格执
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领购纸质捐赠票据时,应当检
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
交回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
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
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加强非财务部门使用捐赠票
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
销规程,对使用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捐赠票据的
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
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
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
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81 -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纸质捐
赠票据存根或电子捐赠票据纸质打印件,票据存根保存期限
一般为 5 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
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各级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
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
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
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2 -
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管
理工作,确保捐赠款物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浙江省红十字会
救灾救助款物接受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红十字会
捐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捐赠款物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 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
和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捐赠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健全
财务管理、内部监督、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条 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未经批准,各区、县(市)
红十字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募捐,但可以接受捐赠。各级红
十字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主动捐
赠且无不当附加条件的款物。- 83 -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后,应当向捐
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
子票据)和捐赠证书,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除外。 外
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者如需查询、复制其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提供。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客观公正的原
则。10 万以上捐赠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红十字会党组或者执委
会研究决定。10 万以下捐赠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发放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支出。
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或者捐赠方提供
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定向捐赠杭州以外地区的资金,由
市红十字会统一汇缴到当地红十字会,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
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定向捐赠的资金
如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捐赠方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统筹用于《红十字会法》
规定的事业。
第八条 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
律法规和《杭州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
购。- 84 -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
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
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相关审批
手续和执行公告。
第九条 如捐赠意向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或短期内难以
使用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予接受。
第十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定向捐
赠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红十字会可适当简化资
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
保等标准。
第十三条 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组织检查和清点,确
保物资规格、数量、品种清晰,并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对临保、失效、过期等物资不予接受。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及时向捐
赠者开具物资捐赠票据。捐赠者提供物资公允价值相关证明
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开具物资捐赠票据。如未能提供物资公
允价值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红十字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
具价值评估确认书,并按照确认价值开具物资捐赠票据。- 85 -
第十五条 捐赠物资的发放应遵循规范、高效的原则。价
值 10 万以上捐赠物资的发放方案由市红十字会党组或者执委
会研究决定。10 万以下捐赠物资的发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发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或者捐赠方提供
捐赠函,发放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定向捐赠杭州市以
外地区的物资,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发送到当
地红十字会,以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证。如确需调整使用,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过程中,签收手续必须
完备。接受方须提供签收凭据。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在接收、运输、储存、分配使用过
程中产生的费用可由财政资金保障,也可从捐赠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红十字会可适当简化物
资发放审批流程。
第四章 捐赠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通过官网、微博、报刊、新媒
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各级监事会应在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严格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 86 -
全流程、全过程监督。
主动接受省市纪委、市委巡察组以及纪检组和审计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7 -
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改善
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进
步事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
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杭州市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帮助因自然
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
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条 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
杭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因突发重大疾病或灾害事故
等导致生存、生活困难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条 救助资金来源
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户结余资金,年救助资金额一般
不大于上年非定向捐赠资金收入的 30%。
第六条 救助标准- 88 -
1.临时上门求助的人员,一般给予一次性救助 300-2000 元;
2.突发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
生存、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2000—5000 元;
4.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如地震、泥石流、重大交
通事故、火灾等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房屋倒塌等,导致生
存存在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5000—20000 元;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杭州市常住人口求助者向各区、县(市)红十
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助审批表
(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医疗诊
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家庭困难等证明资料。非杭籍求助者
向杭州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的,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
救助审批表(二)》,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由杭州市红十字
会审核。
2.审批。经赈济救护处提出救助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和
法人双签审批。
第八条 救助工作要求
1.首问责任制,接到求助后热心接待,了解并核实情况,
做好记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2.赈济救护处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方案,拟
定救助金额;- 89 -
3. 经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按规定发放救助金,相关资
料作为凭证由财务留存。
第九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该救助资金账户设在杭州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户,执
行《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国
家有关法规管理资金账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受杭州市
红十字会理事会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
本会有权对接受捐助者使用受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接受捐助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本会有权停止或者收回捐
助的资金。
本办法经杭州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
权属本会理事会。- 90 -
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助审批表(一)
受助者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身份证号 家庭总收入
家庭
基本
情况
(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总体经济状况、主要困难、是否享受低保等)
区、县(市)
红十字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红十字会赈
济救护处
意 见
经办: 审核:
年 月 日
市红十字会
意 见
救助金额 大写: 小写:
领取人签名
(账号)
备注: 1.受助者是救助金的发放对象。原则上,领款人是受助者,领取时须签字或盖章。
2.若为代领,领款时须提供受助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明,代领人需提供
姓名、与受助者关系及手机号码,并签字。- 91 -
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助审批表(二)
年 月 日
受助者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身份证号 家庭总收入
家庭
基本
情况
(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总体经济状况、主要困难、是否享受低保等)
市红十字会赈
济救护处
意 见
经办: 审核:
市红十字会
意 见
救助金额 大写: 小写:
领取人签名
(账号)
备注: 1 受助者是救助金的发放对象。原则上,领款人是受助者,领取时须签字或盖章。
2.若为代领,领款时须提供受助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明,代领人需提供姓
名、与受助者关系及手机号码,并签字。- 92 -
杭州市红十字会“两捐”家庭人道关爱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改善
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进
步事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
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杭州市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1.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困难家庭;
2.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第四条 救助资金来源
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户结余资金,年救助资金额与应
急救助资金的总额不高于上年非定向捐赠资金收入的 30%。
第五条 救助标准
1.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长期患慢性病或其他
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向市红十字会发起求助,给予一
次性救助 1000—3000 元;- 93 -
2.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
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5000—
10000 元;
3.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如地震、泥石流、重大交
通事故、火灾等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房屋倒塌等,导致生
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10000—20000 元。
第六条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两捐”家庭人道
关爱审批表(一)》,提供两捐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
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家庭困难等证明资料,遗
体及部分器官捐献者家属申请的还需提供确实的关系证明。
2.审批。经赈济救护处提出救助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和
法人双签审批。
第七条 救助工作要求
1.首问责任制,接到求助后热心接待,了解并核实情况,
做好记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2.赈济救护处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方案,拟
定救助金额;
3.经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按规定发放救助金,相关资
料作为凭证由财务留存。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94 -
该救助资金账户设在杭州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户,执
行《民间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国
家有关法规管理资金账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受杭州市
红十字会理事会监督,并定期报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
督。
本会有权对接受捐助者使用受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接受捐助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本会有权停止或者收回捐
助的资金。
本办法经杭州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
权属本会理事会。- 95 -
杭州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分级评定工作
一、评定范围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信息登记,主管部门为杭州市各级红十字会或与杭州市
各级红十字会签署有效冠名合作协议的救援队。
二、评定标准
根据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综合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具体评定
标准详见附件《杭州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分级评定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试行)》)。
根据已评定等级队伍的综合实力和工作实绩,市红十字
会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向已评定等级的队伍购买应
急救援、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社会宣讲等服务。
三、参评规则
1.队伍参评前必须参加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联
合组织的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考核;
2.参评需经所在地红十字会审核上报,并按照《分级评
定标准(试行)》提供全面的电子台账;
3.参评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
4.队伍参评申报的等级,必须参照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 96 -
考核分数,不得超条件申报。
四、参评流程
达到评定标准的队伍,需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报,由所
在地红十字会审核上报,市红十字会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
后,确定相应等级,发放相应证书。
五、管理机制
1.已评定等级的队伍必须每年参加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
考核,无故不参加按分数不达标处理;
2.连续 2 年在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考核中分数未达标
(以《分级评定标准(试行)》对应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考
核指标换算分数),将进入 1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分数
仍未达标的将由市红十字会做降级、取消等级处理;
3.退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体系的自退出之日起评定等级
自动取消;
4.未履行好红十字队伍相关职能的,经所在地红十字会
督导仍未整改的,经所在地红十字会上报、市红十字会研究,
视情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
5.发生其他严重违背红十字原则的问题,经市红十字会
研究,直接取消评定等级。
六、有关要求
1.各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结合市社会应急力量绩效考核结
果,酌情申报评定;- 97 -
2.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加强对
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3.申报提供的印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所在地红十字会
要严格材料的审核把关,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
队伍评定资格并通报批评;
4.参评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 10 月 30 日。
附件:《杭州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分级评定标准(试
行)》- 98 -
附件:
杭州市红十字会救援队分级评定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市一级 市二级 市三级
党建工作
(10 分)
建立党支部
1 、 队 伍 建 立 党 支
部;
1 、 队 伍 建 立 党 支
部;
1 、 队 伍 建 立 党 支
部;
党员情况
2、党员人数占总人
数占比 30%以上(含
30%);
2、党员人数占总人
数占比 20%以上(含
20%);
2、党员人数占总人
数占比 10%以上(含
20%);
日常工作
3、按照党支部“三会
一课”制度,定期开
展种党员活动,支部
战斗堡垒作用强,按
时开展党支部书记述
职。
3、按照党支部“三会
一课”制度,定期开
展各种党员活动,按
时开展党支部书记述
职。
3、能够定期开展各
种党员活动。
综合实力
(30 分)
队员人数
4、队员人数 110 人
以上(含 110 人),
核心队员人数 80 人
以上(含 80 人);
4、队员人数 80 人以
上(含 80 人),核
心队员人数 50 人以
上(含 50 人);
4、队员人数 50 人以
上(含 50 人),核
心队员人数 30 人以
上(含 30 人);
专职人数
5、有专职人员 3 人
(含 3 人)以上;
5、有专职人员 2 人
(含 2 人)以上;
5、专职人员至少有
1 人;
技术力量
6、80%以上(含)
队员取得红十字救护
员证;
7、拥有行业内认可
的专业救援(山地、
绳索、水域、破拆、
心理、无线电、应急
救护培训师资等)资
质证书数量(不含红
十字应急救护员,一
人可算多本证数),
占 总 人 数 150% 以
(含 150%)上;
8、近 2 年参加过省
部级(含)以上救援
类比赛并取得名次;
6、70%以上(含)
队员取得红十字救护
员证;
7、拥有行业内认可
的专业救援(山地、
绳索、水域、破拆、
心理、无线电、应急
救护培训师资等)资
质证书数量(不含红
十字应急救护员,一
人可算多本证数),
占 总 人 数 110% 以
(含 110%)上;
8、近 2 年参加过市
级(含)以上救援类
比赛并取得名次;
6、60%以上(含)
队员取得红十字救护
员证;
7、拥有行业内认可
的专业救援(山地、
绳索、水域、破拆、
心理、无线电、应急
救护培训师资等)资
质证书数量(不含红
十字应急救护员,一
人可算多本证数),
占总人数 80%以(含
80%)上;
8、近 2 年参加过县
(市、区)级(含)
以上救援类比赛或综
合演练;- 99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市一级 市二级 市三级
办公场地
9、有可长期使用的
固定队部,队部面积
大 于 300m² ( 含
300m²);
9、有可长期使用的
固定队部,队部面积
大 于 200m² ( 含
200m²);
9、有可长期使用的
固定队部,队部面积
大 于 100m² ( 含
100m²);
训练设施
10、有可长期独立使
用的固定训练场地;
10、有可长期使用的
固定训练场地;
10、有可长期使用的
训练场地;
装备价值
11、队伍自有救援装
备(包括办公及后勤
保障设备、训练设
施、个人装备、救援
装备等)价值 300 万
元(含 300 万元)以
上。
11、队伍自有救援装
备(包括办公及后勤
保障设备、训练设
施、个人装备、救援
装备等)价值 200 万
元 ( 含 200 万 ) 以
上。
11、队伍自有救援装
备(包括办公及后勤
保障设备、训练设
施、个人装备、救援
装备等)价值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 以
上。
队伍管理
(20 分)
制度管理
12、建 立 人 员 、 装
备、财务、任务管理
制度和台账;
13、队委会(或理事
会)成员大于 3 人
(含 3 人),通过队
委会(或理事会)集
体领导进行管理,队
内重大决策有通报;
14、有专兼职财务人
员且财务审批手续齐
全的;
15、按期参加管理部
门组织的年度工作述
职述评;
12、建 立 人 员 、 装
备、财务、任务管理
制度和台账;
13、队委会(或理事
会)成员大于 3 人
(含 3 人),通过队
委会(或理事会)集
体领导进行管理,队
内重大决策有通报;
14、有专兼职财务人
员且财务审批手续齐
全的;
15、按期参加管理部
门组织的年度工作述
职述评;
12、建 立 人 员 、 装
备、财务、任务管理
制度和台账;
13、队委会(或理事
会)成员大于 3 人
(含 3 人),通过队
委会(或理事会)集
体领导进行管理,队
内重大决策有通报;
14、有专兼职财务人
员且财务审批手续齐
全的;
15、按期参加管理部
门组织的年度工作述
职述评;- 100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市一级 市二级 市三级
装备管理
16、装备器材有专门
的仓库,实行统一登
记、区分来源、分类
管理;
17、有专人负责装备
器材的管理、定时检
查、责任到人;
18、装备器材能定期
清点、及时回收,有
相关记录;
19、装备器材定期添
置、维修、保养、报
废,并有相关记录;
16、装备器材有专门
的仓库,实行统一登
记、区分来源、分类
管理;
17、有专人负责装备
器材的管理、定时检
查、责任到人;
18、装备器材能定期
清点、及时回收,有
相关记录;
19、装备器材定期添
置、维修、保养、报
废,并有相关记录;
16、装备器材有专门
的仓库,实行统一登
记、区分来源、分类
管理;
17、有专人负责装备
器材的管理、定时检
查、责任到人;
18、装备器材能定期
清点、及时回收,有
相关记录;
19、装备器材定期添
置、维修、保养、报
废,并有相关记录;
队员管理
20、落实人员管理制
度,根据队员积分排
名定期对队员出勤、
有无违纪等情况进行
公示,及时对队员违
纪情况进行处理;
21、建立队员信息、
技术档案并定期更
新;
22、制定队员技能培
训年度计划并按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和考
核;
23、按救灾救援、赛
事安保、救护培训、
安全知识宣教等类别
记录每次出勤,出勤
记录有人数、时间、
地点、装备、行动简
况等信息。
20、落实人员管理制
度,根据队员积分排
名定期对队员出勤、
有无违纪等情况进行
公示,及时对队员违
纪情况进行处理;
21、建立队员信息、
技术档案并定期更
新;
22、制定队员技能培
训年度计划并按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和考
核;
23、按救灾救援、赛
事安保、救护培训、
安全知识宣教等类别
记录每次出勤,出勤
记录有人数、时间、
地点、装备、行动简
况等信息。
20、落实人员管理制
度,根据队员积分排
名定期对队员出勤、
有无违纪等情况进行
公示,及时对队员违
纪情况进行处理;
21、建立队员信息、
技术档案并定期更
新;
22、制定队员技能培
训年度计划并按计划
认真组织实施和考
核;
23、按救灾救援、赛
事安保、救护培训、
安全知识宣教等类别
记录每次出勤,出勤
记录有人数、时间、
地点、装备、行动简
况等信息。- 101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市一级 市二级 市三级
救援相关
实绩
(40 分)
应急保障服务
24、年度参加县级以
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演
练、竞赛、培训等大
型活动 20 次(含)
以上;
24、年度参加县级以
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演
练、竞赛、培训等大
型活动 16 次(含)
以上;
24、年度参加县级以
上有关部门组织的演
练、竞赛、培训等大
型活动 12 次(含)
以上;
应急救援
25、年度参加各级各
类 应 急 救 援 40 次
(含)以上;
25、年度参加各级各
类 应 急 救 援 32 次
(含)以上;
25、年度参加各级各
类 应 急 救 援 24 次
(含)以上;
应急宣传服务
26、年度开展开展应
急救援、应急救护知
识、防灾减灾知识宣
教(进机关、进社
区、进农村、进学
校、进企业)100 次
(个)以上。
26、年度开展开展应
急救援、应急救护知
识、防灾减灾知识宣
教(进机关、进社
区、进农村、进学
校、进企业)80 次
(个)以上。
26、年度开展开展应
急救援、应急救护知
识、防灾减灾知识宣
教(进机关、进社
区、进农村、进学
校、进企业)50 次
(个)以上。- 102 -
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
备灾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备灾救灾物资管理,规范做好备灾救灾物资的入
库、储存、出库等工作,确保物资仓库的安全、整洁、有序,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浙江省红十字会、杭州市红十字会
物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下
面简称备灾救灾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备灾救灾仓库的物资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捐赠物资、
捐赠资金采购物资、红会系统划拨物资、备灾救灾中心自行
采购物资。所有物资出入库及相关调拨手续须通过中国红十
字会总会灾害管理系统、浙江省红十字会业务管理系统或杭
州市红十字会财资管理平台完成,并保存必要的纸质资料。
二、捐赠资金采购物资、红会系统划拨物资、备灾救灾
中心自行采购物资核对《采购合同》或《分配方案》后入库;
捐赠物资根据《杭州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的规
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物资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入
库单》(附件 1)
物资的验收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包装和标记的检
验。外观检验按订货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方
法是按比例随机抽查。除箱、桶、袋装物资外,抽样检验比- 103 -
例一般为到货总数的 2%,发现问题酌情扩大抽查比例。
箱、桶、袋装物资 50 件以内抽 2 件,51-100 件增抽 1
件,101-500 件每增加 100 件增抽 2 件,501—1000 件每增加
100 件增抽 1 件,1000 件以上每增加 200 件增抽 1 件。
数量验收以供货方发票上的结算数量、划拨清单或捐赠
方提供的的数量作为验收的依据。数量验收与捐赠方所报数
量存在偏差的,需立即与捐赠方取得联系。数量验收采用衡
器计重、理论换算和计件等方法。
三、物资入库要在物资包装箱上进行规范登记,注明物
资名称、规格、数量、进仓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四、物资入库后做到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原则上先放
货架后堆垛,码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根据物资性能、场地、
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确定垛型。做到安全稳固、排
列整齐、经济合理、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五、物资出库须凭会领导签署的《物资分配通知》(附
件 2)。遇紧急情况,可先出库,在一周内补齐程序。出库
时,物资管理人员需及时填写《出库单》(附件 3)。
六、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对出库或临时出库的物资进行品
种、规格、数量的核对,确认无误后请收货人在《物资收据》
(附件 4)签字。
七、物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物资库存情况,定期维护
保养或翻晒,并做好物资管理检查登记工作。对有效期不足- 104 -
六个月的物资,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物资管理人员定期实地清点存货,做到账、卡、物
一致。每季度进行现场盘点,并填写《物资盘点明细表》
(附件 5);每年度对物资进行全面盘点,并进行物资抽样
检查。发现盘盈盘亏问题及时报告。
九、仓库保管员每半月填写一次《库房温湿度记录表》
(附件 6),并根据物资特性、干湿要求和季节气候特点,
适时进行通风晾库、密封防潮,做到物资无鼠咬、无霉变现
象。
十、仓库保管员须严格管理库房内设施和物资,库内一
切物资、设备、工具应详细登记、妥善保管,每月做好库房
设备和物资的维护检查工作并填写《仓库设备检查登记表》
(附件 7),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十一、仓库内消防设备和器材须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严
禁使用电暖器和电热水壶等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防止电路
过热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十二、仓库内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仓库
保管员要自觉遵守并负责监督执行。
十三、认真做好台账及各种单据的归档工作,包括物资
进出库的原始依据,报损物资的审批文件,季度、年度的盘
存记录等文件材料。- 105 -
附件:1.入库单
2.物资分配通知
3.出库单
4.物资收据
5.物资盘点明细表
6.库房温湿度记录表
7.仓库设备检查登记表- 106 -
附件 1
入 库 单
入库日期: 编号:
捐赠人
物 资 品 名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合 计
备 注
仓库保管员: 物资管理人员:- 107 -
附件 2
杭州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 2)物资分配通知
下发: (20 年第 号)
现分配给你单位一批物资
(详见右表),用于救助你单
位 月 日 上 报 的
___________灾害。
备灾中心联系人 :
联系电话:
协调单位:
协调人:
联系电话:
物资来源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 位
单价
(元) 数 量
总价
(元)
合 计
备注
经手人: 核准人: 批准人: 填写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108 -
附件 3
出 库 单
出库日期: 编号:
物 资 品 名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合 计
备 注
仓库保管员: 物资管理人员:- 109 -
附件 4
杭州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表4)物资收据
上报: 物资分配通知号(20 年第 号)
现确认已收到分
配给我会用于救助
灾害的一批救助物
资(详见右表)。
物资来源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数 量 总价(元)
合 计
备注
经手人: 核准人: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110 -
附件 5
物资盘点明细表


物资类别 物资来源 物资名称
收入
数量
支出
数量
结余
数量
盘存
数量
入账时间 备注
盘点日期: 填表人: 复核人:- 111 -
附件 6
20 年库房温湿度记录表
序号 日期 温度(℃) 湿度(%RH) 记录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12 -
附件 7
仓库设备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设备情况 处理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3 -
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
物资库房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一、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
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物资出入库登
记检查,认真填写《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外来
人员出入登记表》(见附件)。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
得进入库房。
三、经允许进入仓库的外来工作人员,除规定作业区外
不得随意在其他场所活动。
四、物资出库必须接受物资管理人员的检查,验证出库
手续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中心主任。
五、严格仓库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管理,仓库所在地严禁
吸烟、生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须严
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六、备灾救灾中心消防工作人员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统
一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七、仓库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协议约定,由物业负责;
仓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备灾救灾中心负责。
八、物资管理人员工作日须定期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
情况立即向中心负责人上报,并及时赴现场查看,根据查看
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14 -
附件
杭州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库房出入登记表
序号 日 期 姓 名 单位或身份证 访问时间 离开时间 事 由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5 -
杭州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会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健全完善机关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 号)和《浙江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 号),
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平
时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杭人社发〔2014〕198 号)
等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会机关在职人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平时
考核。在职人员自记自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
量考核相结合,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在职会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另按市管领
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在职人员平时考核,以本单位处室当年承担的年度目标
任务及各职位个人的年度目标为依据,按照德、能、勤、绩、
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 116 -
作任务、出勤及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德才表现等情况。具体
如下: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
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0-20 分)
能,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0-20 分)
勤,主要考核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出勤
情况等方面的表现。(0-20 分)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
效益。(0-20 分)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0- 20 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具备条件(90-100 分):
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
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具备条件(75—89 分):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
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
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74
分):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 117 -
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
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
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59 分以
下):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
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
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未
完成全年培训学分;无故缺席主题党日活动、机关政治业务
学习 2 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全年工作时间迟到、早退 5 次;
经查实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办事拖拉、
推诿,在机关作风建设中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等。
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定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年度
考核工作规定要求执行。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会统一领导下,由会机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会机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周志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会长何校生同志担
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担任,管理员由温军培、肖彩霞同- 118 -
志担任,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承担对日常考核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五、考核方式
视实际情况,采取月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测评和定期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考核评分:处室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分工和职责对
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我评估。处室负责人按
月度对分管处室人员进行评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谈
心谈话,提出改进意见;由分管领导对处室负责人进行评分,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谈心谈话,提出改进意见。为全年
度公务员考核提供重要依据。考核评分采用民主测评方式,
民主测评评分标准:处以下工作人员评分所占权重为 70%;
会领导评分所占权重为 30%。
2.年度考核测评:本机关在次年 1 月初根据《公务员考
核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
度考核要求,在机关全体公务员中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
根据公务员每月工作记实、月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测评,
由会党组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并进行公示。
3.定期抽查:办公室、党总支将在每季末对各处室人员每
月个人记载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开展月度考核的处室
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确定
为优秀等次。- 119 -
六、考核管理及有关要求
1.为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核
领导小组。组长:汪华瑛;副组长:何校生;考核小组成员
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具
体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机关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2.月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测评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各
处室要把考核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此项评分工作
在处室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等次人员,分管领导应及时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
谈话。
3.对有违反《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会机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20 -
杭州市红十字会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会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纪律严的干部队
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
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12 天,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
习,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中心组由
会党组成员组成,其他人员视情况可以参加。由会办公室组
织实施。
二、支部党员学习
建立党员学习日制度,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学习,安排
在每月 25 日,每次不少于 2 小时,主要开展党章党史学习及
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课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全年至少上三
次党课,内容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性党
纪和形势任务教育等。由机关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实施。另
外,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培训由机关党总支根据要求统一安
排。
三、业务学习
由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提出参训建议,报会
领导批准;其它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通- 121 -
过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自身解决问
题的能力。
四、干部自学
学习内容以干部学习新干线及其它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
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为主,按时完成干部学习新干线规定的
学习内容和学分。由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个人根据有关
要求自行安排。
五、学习方法
采取五个结合,即: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理论
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讲座
辅导与交流研讨相结合;学习与测试相结合。
六、学习要求
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做到:一是
学有所得,领会精神,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二是学有所思,
联系实际,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三是学有所用,推动工作,
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 122 -
杭州市红十字会考勤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单位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事业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薪〔2008〕168 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杭人
社发〔2014〕13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
制度。
一、考勤执行部门
各处室(备灾救灾中心)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日常执
行和情况上报;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
督和检查。
二、考勤类别与管理
考勤主要包括日常考勤、加班、请休假和外出报告四个
部分。
(一)日常考勤
1.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
开岗位。工作时间内集中精力,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
2.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每季度下载 OA 系统内的加班统- 123 -
计表和请假统计表,报送分管领导。
3.因不可抗力如大雪、台风、暴雨等原因,导致工作人
员不能在规定时间上班的,不计迟到,但应提前告知处室
(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4.未经请假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不上班时间 4 小
时(含 4 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算(迟到、早退除外),
超过 4 小时的按旷工一天算,依此累加,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5.因旷工停发工资的由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在下月的工
资中扣除。
(二)加班
1.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工作日外连续加班
工作 4 小时及以上的,在 OA 系统内提交申请,经处室(备
灾救灾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认定为加班,给予
安排调休或发放夜餐补助。
2.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 4 小时及以上的,计加班 1 次,
可安排调休半天,或发放夜餐费补助 1 次(按上级标准执
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连续加班满 4
小时不到 8 小时,计加班 1 次,可安排调休半天,或发放夜
餐费补助 1 次(按上级标准执行);连续加班满 8 小时及以
上的,计加班 2 次,可安排调休一天,或发放夜餐费补助 2
次(按上级标准执行)。
3.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等公务活- 124 -
动,可安排调休,但不发放夜餐补助。
4.安排调休或发放夜餐补助由加班人员自行选择,但只
能选择一项。
5.未经审批的加班一律不计入调休、夜餐补助范围。
(三)请休假
1.工作人员因事或因病等情况需要请休假的,先由个人
在 OA 系统内提出请休假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请休假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 1 天以内由本
处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批准;2 天以上(含 2 天)需
经本处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各处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请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3.请病假 3 天以上(含 3 天)需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否
则一律按请事假处理。
4.请休假事由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
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调休也应办理请休假手续。
5.严格事假审批,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
人事务。
6.工作人员请休假期满后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在 OA 系
统内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审批权限同请休假审批权限。因特
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先电话联系原审批人
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回单位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
续,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125 -
7.年休假情况当年年底进行公示。
8.假期具体天数、请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上级相关规
定执行。
(四)外出报告
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业
务学习等,应分级说明情况,工作人员向处室(备灾救灾中
心)负责人说明情况,处室(备灾救灾中心)负责人向分管
领导说明情况,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告知办公室,便于工
作上联系。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26 -
杭州市红十字会机关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
工作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
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
开。
(一)主要议题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市委市政
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
策和措施。
3.研究讨论需提交市红十字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
定的有关事项。
4.研究内设机构调整、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职责
分工等事项。
5.审议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资产、财务状况,决定大额资
金使用及项目立项方案。
6.研究会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 127 -
风建设。
7.研究、决定其它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
主持,党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
会议。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根据党组书记意见,负责会议通知并做好有关
会务工作。
2.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制度。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秘
密。
3.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
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
办公室负责编发。
4.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部署的各项工作,有关处室、
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
查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
5.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书
记可临时决定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草
拟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6.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 128 -
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议题内容由党组成员或相关处室和
直属单位准备,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汇总。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主要议题
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或需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如突发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等。
(二)参加人员
专题会议由会领导召集和主持,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人员参加。
(三)工作程序
1.专题会议由相关职能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报会领导批准。会议发起处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做好有关会务
工作。
2.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提高会议效率。
3.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部署的各项工作,有关处室、
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会议发起处室、直
属事业单位负责督促检查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
要召开。
(一)主要议题- 129 -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和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3.部署年度和其它有关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4.讨论需要由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参加人员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会领导召集和主持,机关及直属事
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三)工作程序
1.办公室根据会领导意见,负责会议通知并做好有关会
务工作。
2.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提高会议效率。
3.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处室、
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
查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 130 -
杭州市红十字会党费管理规定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
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
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市红十字会党
费管理,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
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
工作。
(1)机关党总支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
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
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
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
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
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
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
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
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 131 -
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
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
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为方便党员交纳党费,结合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
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并在《党费证》上填写
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
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6)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机关党总支上缴市委组织
部的比例为 40%(其中 20%上缴省委组织部),其余用于党
员所在党支部开展活动。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
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
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
门票费、讲解费等。
(2)党组织为党员订阅书籍、影像、报刊等教育资料。
年人均不超过 200 元。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
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和精
神,年度评定先锋党员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可发放现金);- 132 -
组织党员开展各类读书、竞赛等活动及党员下乡调研、高温
等可适当予以物资奖励,年人均不超过 300 元,且严禁发放
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
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
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
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上述项目开支标准,参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机关
党总支要在留存党费中划拨一定额度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
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
细合理使用党费。
(1)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
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从事党费财务工
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党总支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
一项重要内容,年度党费收支情况要在全体党员大会上报告
并进行公示。
(3)党总支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党费审计纳入单位财务审计范畴。- 133 -
党员固定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为规范和创新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促进“两学一做”学习
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推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更加有力有效地服务中心大局,现制定
党员固定主题党日制度如下:
一、主题党日活动时间
主题党日每月开展一次,时间定在每月的 25 日, 支部如遇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展(一年不超过两次)可另外找时间补
上。
二、主题党日活动内容和形式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
及时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并根据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开展主题学习
活动。
2.开展理想信念、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党规
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能力,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每年“七一”期间,组
织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或在党员入党的当月组织重温入党誓- 134 -
词,增强主题党员活动的仪式感。
5.广泛开泛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在职党员到社区
报到服务等活动,组织党员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6.紧扣活动主题,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形式,切实增强
支部主题党日活吸引力、感染力和凝聚力。通过请党员领导
干部、党组织书记、优秀党员等为党员讲党课。组织党员到
红色教育基地、党建示范点、警示教育基地等进行现场教学,
开展建言献策、攻坚克难等活动,着力提升主题党日活动的
效果。充分运用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微博、公众号等信息化
平台,组织党员开展线上学习。
三、党员固定活动日的要求
1.有鲜明的活动主题。坚持需求、问题和效果导向,围
绕“实现什么目标、解决什么问题”创设活动主题。把服务中
心大局作为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最大实践,紧扣中央、
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单位实际,设计好活动主题。每
年年初,党组、党总支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和重
大时间节点,对全年党日活动主题作出预安排。党支部根据
自身特点和党员需求,进一步充实完善,明确每月活动主题。
党组、党总支要加强对支部党日活动主题的指导把关。
2.有规范的活动程序。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有支部书记主
持。活动开展前,要提前告知党员活动内容和相关要求。开
展集中学习时,提倡在会场悬挂党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135 -
落实接月交纳党费、经常性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等规定
要求。
3.有严格的活动记实。建立建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台账,
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年度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党员参加活
动签、《支部活动记录本》、活动图片等记录及时详实。每
次活动要做到有布置、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不断提高党员活动日的思想性和实效性。
4.有常态的督导考评。党员参加主题党日活动情况作为
先锋指数考评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参加活
动的党员要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整改、长期无故缺席的,要
视情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把主题党日活动开展纳入各级党
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专题研究、
分类指导、强化督查、定期考评,推动常态长效、不断深入。- 136 -
杭州市红十字机关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
法规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杭州市
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
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在 7 个节日可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次数不超过三次,总金额不得超出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支
出总额的 30%。
二、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
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
300 元,并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
三、工会会员患病、工伤、死亡等,经机关工会领导班
子讨论同意后,按单个家庭不超过 5000 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每个家庭限补助 1 次。以工会名义探视因病、因伤住院的会
员购买慰问品支出,重症病人不超过 1000 元;其他非重症病
人不超过 500 元,且每年都只限看望 1 次。
四、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组织春游秋游等集体活
动,全年总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会费收入的 2 倍。工会经费也- 137 -
可用于工会干部疗养。
五、工会可开展职工教育和竞技类活动,活动以精神奖
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需合理设定奖励金额,,获得最高
名次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项 800 元,其他名次依次做
相应的递减,切不能人人有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
的三分之一
六、工会会员退休调动可以发放每人不超过 1000 元纪念
品,工会小组可以组织欢送,费用按工会小组参加人员不超
人均 100 元的标准(报销时要求表明欢送对象、参加人员签
名单)。
七、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不超过每人每次
800 元和 500 元。每年评优比例参照优秀公务员评比比例。
八、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预算,要
严格按《工会法》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工
会经费以及各项专项资金。
九、工会财务管理坚持年度正常收入不挤占结余,量入
为出,收支平衡,工会财务结余不得出现赤字。